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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可升降螢幕的電子裝置

專利簡介

本案是一種具可升降螢幕的電子裝置,藉由可升降的機構讓螢幕能相對於裝置本體升起或降下,使裝置在不同使用情境下都能取得適當的螢幕位置與視角。本案的請求項以裝置整體與其升降結構為核心,並進一步以多項附屬請求項界定升降相關的細部技術特徵;其中關鍵的技術特徵載於併入後的請求項中,正是憑藉此一特徵而與先前技術產生明確區別,使整體裝置在升降結構的設計上具備有別於既有電子裝置的功能與配置。

如何取得專利

本案於初審階段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函,審查委員引用引證 1(CN112097020A)作為比對前案,認為本案原請求項 1 至 3、7 至 8 相對於引證 1 不具進步性,不符專利法第 22 條第 2 項之規定;至於原請求項 4 至 6、9 至 11,審查意見則未發現不予專利之理由。

答辯時,採取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的策略:將原本未被認為有不予專利理由的請求項 4 所述之全部技術特徵併入獨立請求項 1 中,並一併修正其餘附屬項的對應依附關係。答辯中指出,原請求項 4 既經審查意見認定未發現不予專利之理由,將其全部技術特徵併入請求項 1 後,修正後的請求項 1 即新增了該等可核准的技術特徵,從而克服先前審查意見中認為原請求項 1 相對於引證 1 不符專利法第 22 條第 2 項之事由,使修正後的請求項 1 具備可專利性。

答辯中並說明,本案其餘附屬項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修正後的請求項 1;在修正後的請求項 1 已具備可專利性的前提下,依附於其下的各附屬項亦應一併具備可專利性。經由上述修正與論述,本案所請各項發明均獲認定符合專利法之規定。本案經一次審查意見答辯即獲核准公告。

相關文件

上列審查文件檔案均已公開於專利主管機關網站,任何人皆可自行查閱。